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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藏有玄机?
[ 2008-4-21 18:42:00 | By: 宋律师 ]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08年4月17日上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就章金泉等人诉南昌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庭前质证。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这次质证。质证中,南昌市第一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宋律师在拟就的《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中指出被告对病历资料已经进行了全面的违法篡改。

    在南昌市第一医院出具给章金泉的一份书面证明中,经治医师承认:“吴秀玲,202113病历2007-2-13借出,2007-4-18归还”(见右图)。在章金泉要求复印病历的时间段,医院不依法提供病历,反而让经治医师非法借走病历两个多月。在这两个多月里,医师能够重新制造多少次“病历”?南昌市第一医院明知道病历存在这样的不真实问题,还要申请当地医学会组织其医疗同行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究竟这样的鉴定藏有多少玄机?

    法官表示,医疗纠纷案件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除非医院不申请。宋律师在《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中还提到了其他两份关于病历不真实的证据。原告要求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一并移交《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法规链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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