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的张卫东等原告诉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近日由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154375.04元。2008年1月16日新疆都市报以“男子手术中死亡医院存过错赔偿”为题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2007)沙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张万忠于2005年11月17日因身体不适住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被诊断为胆囊息肉,2005年11月30日实施胆囊切除术,在术中突发心脏呼吸骤停,并最终因多脏器衰竭于2006年1月23日死亡。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的亲属张万忠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被告应当在诊疗过程中发挥专业医疗技术水平,尽心尽力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但被告在对张万忠实施诊疗及手术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医疗不足,也存在着一定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又与张万忠的死亡结果存在着界限性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对医疗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行为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