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纠纷律师网乌鲁木齐消息】2007年12月12日下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张卫东等诉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委托,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已经就军区医院在本案中存在的医疗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张万忠死亡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做出鉴定。医疗纠纷律师网的宋中清律师等代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审判长要求双方就今天质证的司法鉴定结论方面发表新的意见。
在法庭上,宋律师代理原告首先就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新光正法鉴字[2007]第0144号《鉴定书》、被告的相关辩解,在2006年12月26日开庭发表的代理意见基础之上,发表了《补充代理意见》。《补充代理意见》给予《鉴定书》高度评价,从概括和细致的角度分别阐述了光正司法鉴定所新光正法鉴字[2007]第0144号《鉴定书》的整体证据价值和具体证据含义。提出:新光正法鉴字[2007]第0144号《鉴定书》从综合诉讼证据、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相互针对的陈述意见的层面,从不同于鲁金司鉴中心[2006]临证字第146号《书证审查意见书》的鉴定人和医学专家(两司法鉴定均参考了医学专家的意见)的视角,给本案的审判不仅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鉴定结论证据,而且提供了分析和把持案情的主线。对医疗过错的五点分析,清晰、透彻、得体,有理有据。分析这五点医疗过错鉴定,可以见出它进一步激活了原告方证据的证明力,既与本案原告提供的核心证据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又从证据学的角度回答了被告的不当辩解。而这份《鉴定书》恰恰是基于被告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新疆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
被告代理人对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新光正法鉴字[2007]第0144号《鉴定书》予以全面否定。提出该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为法医,并非医疗专家。不如医学会的鉴定人那样由医疗专家组成。
由于宋律师在以前的《代理词》中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提出了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形式要件,其不属于法律上的鉴定结论的意见,宋律师今天没有对此重复发言。
本案至此已经出现两份结论基本一致的司法鉴定和一份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两种鉴定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二者在鉴定程序和鉴定方式上存在差异和抵触。究竟哪种形式的鉴定更符合司法需要,在今后该案的判决中无疑将成为新的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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